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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就近立案擅自修改合同,法院:罚款2万!

司法公正 浙江天平 2021-07-12

生意出现纠纷,为了打官司方便点

海宁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居然把买卖合同中

如出现纠纷

“向甲方(北京某科技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条款

改成了

“向乙方(海宁某机械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以为换汤不换药?

大错特错!


近日,因骗取法院立案,破坏法院正常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海宁市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海宁某机械公司诉称


2020年4月17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某通过居间人许某向北京某科技公司订购了5吨熔墩布,约定货款为305万元,预付定金50万元,若未能发货则需退还定金并赔偿吴某5万元违约金。随后,吴某通过居间人许某向北京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50万元。但北京某科技公司未按照实际约定发货,并向吴某退款30万元,剩余20万元却至今未还。

     

吴某声称,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第七条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如出现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海宁某机械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于是他就将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了海宁法院,海宁法院根据此约定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被告提出异议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乙方(原告)所在地法院,海宁法院据此受理本案,但被告其实从未与原告签订本案合同,原告提交的整个合同都是伪造的。

     

吴某在管辖权异议听证中不承认他伪造了合同,表示他只是为了能够就近立案,擅自修改了合同,将约定中的甲方改成了乙方,合同中第七条实际约定的是“合同履行中如出现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北京某科技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主张合同中的甲方处所盖的印章是伪造,因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对涉案印章是否是伪造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所以海宁法院对案涉公章是否是伪造不作审查。即使印章是伪造,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原告的诉请是被告返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海宁法院无管辖权,该案亦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8月11日,海宁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同日,因原告海宁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骗取法院立案,海宁法院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吴某收到决定书后未提出复议,在9月8日交纳了2万元罚款。







法官提醒






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伪造证据、破坏司法审判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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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海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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